劳动合同

时间:2022-01-21 13:48:38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关于劳动合同模板汇总9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劳动合同9篇,欢迎大家分享。

关于劳动合同模板汇总9篇

劳动合同 篇1

  甲方: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x(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为期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最新解除劳动合同书样本如下:

  1.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相应比例的年终奖等共计人民币元(大写)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备用金人民币元(大写),甲方将于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实际支付乙方人民币元(大写)

  3.甲方为乙方缴纳四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4.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5.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____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6.乙方自愿放弃其它所有诉求。

  本最新解除劳动合同书样本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劳动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xxx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或盖章)xxx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签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类型和期限

  本合同期限: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

  第二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

  1、实行固定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0小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二)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本单位规定休假制度。

  第三条 劳动报酬

  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基本(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固定)工资为元/月,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按甲方的有关制度为准。

  (二)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日。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五条 其他约定条款

  1. 凡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双方另行签订《培训/教育协议》,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培训等费用,具体赔偿标准执行《培训/教育协议》的约定。

  2. 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3.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到岗日到岗的,本合同自到岗日满后自动失效,但甲方认可的除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4.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5. 乙方在合同期内,属其岗位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所有专利、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进行商业性开发。

  6. 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其他任何单位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冲突的业务。

  7. 乙方对在合同期间得到的有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并认为有足够的理由被辞退。此种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3

  甲方(用人单位):

  甲方地址:

  乙方(劳动者): 性别: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通讯住址:

  联系电话:

  为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发文通知、《员工手册》等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作为本劳动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为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为止。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为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双方同意以下条款内容为工作内容:

  (一)甲方聘用乙方主要从事 岗位(工种)的工作;

  (二)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能力或工作表现,单方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完成某些临时性工作;

  (四)乙方同意上述工作岗位的安排或调整,应当按照岗位职责 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甲方的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及乙方的工作地点范围为四川省范围内,甲方安排乙方出差的除外。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工作时间

  (一)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度。

  1、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为 小时,每周工作 天。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请在所对应的“□”中打“√”)□年、□半年、□季度、□月度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销售任务挂钩。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同时与乙方完成的销售任务挂钩,原则上乙方每天必须打卡上下班,但出差期间例外;具体工作时间的起止由甲方规定或乙方自主确定,但乙方必须完成甲方规定的每月销售任务。

  (二)根据甲方企业所从事行业的特点,甲方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安排,甲方按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乙方主动加班须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报批,否则不视为加班。若属于乙方必须完成的每月销售任务而超时工作或在工作时间外完成销售任务的不属于加班,甲方也不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规定的、结合甲方实际情况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乙方同意甲方按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方式支付工资。

  第七条 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定,并告知乙方。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在甲方经济效益提高和乙方遵纪守法、完成任务的情况下,甲方将逐步提高乙方的劳动报酬。

  (一)甲方在每月15日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另有约定的除外),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为税前工资,乙方的个人所得税可由甲方代扣代缴;

  (二)双方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1、基本工资制:乙方试用期工资标准为 ,乙方试用期后的月基本工资为:__________元。

  2.岗位工资制:乙方的月岗位工资为:__________元。

  3.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制:乙方的月基本工资为:__________元,甲方依据绩效工资考核结果确定乙方每月的绩效工资。

  4.其他工资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出勤情况、工作岗位的变更、个人业绩变化以及其他甲方薪酬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情形作相应变动,但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甲方应支付乙方离职前的(包括辞职、自动离职、开除等)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奖金、补贴、提成等应得部分)。如乙方未办理完所有行政及业务、财务等交接手续和交接工作而擅自离开的,甲方有权暂不支付乙方按公司财务结算后所获得的薪资,待完善后方予以支付。

  第九条 甲方支付乙方在婚假、产假、丧假、病假等假期期间的工资标准按照《员工手册》相关条款约定执行。

  第十条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月为乙方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工资中代扣代交;具体办理时间从乙方将其社保户头转至甲方所在地社保部门后或准确提交首次购买社会保险必需提供的全部资料后执行。乙方应将办理社会保险必需的资料及时交付甲方,并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准确,若因乙方原因致使社会保险不能及时缴纳而无法享受社保福利待遇的,应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且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赔偿。

  第十二条 乙方的公休假、年休假、婚丧假、产期待遇以及病假等假期期间的工资,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等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享有甲方规定提供的各项福利。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职业危害防护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或采取其他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冒险作业。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更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乙方应当服从甲方实施的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方面的管理,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操作规程、生产标准、工作规范。乙方必须按时完成甲方交给的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一)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仔细阅读并了解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愿遵守甲方上述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否则,甲方有权给予处分直至单方面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三)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表现以及乙方执行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八、保密条款

  第十七条 乙方在本合同期内若接触到甲方包括文件、设计图纸、会议记录、客户资料、工艺配方等商业秘密的,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竞业限制。若乙方违反双方就保守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竞业限制的约定,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八条 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九条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二条(二)的规定,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十、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乙方按《员工手册》离职要求的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须提前七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综合部经理,乙方若已过试用期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综合部经理,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正当利益的;

  (五)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理解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甲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等相关规定的;

  (三)存在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严重工作质量问题及效率问题、私设小金库、聚众赌博、收受贿赂等不良行为,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的;

  (四)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经甲方提出,乙方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如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包括身份情况、学历情况、健康情况、履历情况等所有与个人有关的资料)不真实或隐瞒了真实情况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存在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而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的,甲方除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外,还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商誉损失两倍的违约责任。

  十一、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应当即行终止;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任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劳动合同的续订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符合《劳动合同法》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十三、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 甲方依照本合同二十五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及甲方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甲方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发放标准应按《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违约赔偿

  第三十一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及甲方规章制度的规定,单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乙方严重失职,徇(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乙方严重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操作、作业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害,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知识产权管理、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掌握、了解、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第三十七条 无论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还是离职以后,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竞业限制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八条 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已完全了解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

  第三十九条 乙方已经知晓甲方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的内容,并将其视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予以遵照执行。

  第四十条 乙方确认所提供的通讯号码、通讯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通知的有效信息,如发生变化,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承诺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有效,不实造成的后果自负。

  第四十一条 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协商解决或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合同条款如与今后国家下达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三)本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相关培训协议及保密协议属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姓 名性别 文化程度电话 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合同编号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一 种方式来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 年月 日起到 年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 年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为止;并以为工作任务完成并终止合同的标志。

  (二)双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的前 个月为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

  (一)乙方同意由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派遣到 (劳务单位), 乙方的工作岗位(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 ;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或甲方委托劳务单位有权安排或调整乙方工作岗位。

  (二)乙方工作应达到劳务单位规定该岗位职责的要求和甲方对该岗位之特别规定;乙方必须按质按量完成劳务单位正常安排的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督促劳务单位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场所、设备、设施和防护用品,加强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依据劳务单位的规定支付给乙方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含住房公积金)。

  (二)乙方的劳务报酬由甲方根据乙方在劳务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参照同条件人员确定。并按税务规定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甲方在以下情况有权扣除乙方相应额度的劳务报酬:1、因乙方

  的过失给甲方或劳务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2、乙方违反甲方或劳务单位管理制度的;3、乙方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的,向甲方支付一个月劳务费总额的赔偿金。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当地的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如当地开展了补充医疗保险,甲方应按当地政策为乙方办理。

  2、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的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3、乙方合同期内,发生患病、工伤、死亡等情况,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六、劳动纪律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及劳务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服从劳务单位的岗位管理。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奖惩,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甲方因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劳务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甲乙双方主客体情况发生严重变化,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必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符合条件的一方可以单方面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可失效;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相关条款无法履行;

  3、 。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不

  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及劳务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开除、除名、辞退条件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对甲方或劳务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因违法受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以及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

  5、拒不服从劳务单位工作安排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与乙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4、经有关部门认定,确需裁减人员的。

  (六)劳务单位涉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职工的情况出现,即终止劳务合同的执行,甲方不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如甲方因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甲方或劳务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八)除上述第(七)项规定外,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超过三十日甲方应当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合同即告终止:

  1、本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

  2、甲乙双方有一方消失;

  3、因不可抗力出现;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出现;

  5、。

  (十一)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或通知时间不足的,应当按相差的天数,以解除或终止合同前一个月乙方的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赔偿金给对方。

  (十二)解除或终止合同后,甲方应当在十日内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甲、乙双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3、乙方有本合同第七条第(四)项第2、3、4、5点情况的;

  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的;

  5、乙方辞职而未被甲方批准的;

  (二)双方同意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违约金。一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标准为:按未履行的年限,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支付相当于乙方上年度一个月平均工资(不足一年的按前几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2、赔偿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对方损失的,还需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违约方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

  (1)给对方或劳务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甲方或劳务单位为乙方出资进行培训、委培、人才引进、进修、出外考察等的费用,赔偿标准为:按出资后的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额,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

劳动合同 篇5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 篇6

  劳动合同争议条款

  第一、“劳动关系”的定义以及“劳动者”主体资格不明确。

  国家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法虽然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无论在劳动法中,还是在本法中,我们均无法找到“劳动关系”的定义。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法对用人单位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争议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等认定与区别问题,并不太可能因为本法的颁布实施而得到解决。比如:保险营销人员与保险公司的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些问题将继续存在争议。这不能不说是本法的一个缺陷。

  第二、没有明确全日制工资结算和支付的周期。

  本法第72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但是,对于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本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劳动法》早就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工资,但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都是在次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有的是次月1日,有的是次月5日,还有的是次月10日,甚至还有次月29日才发放的。至于具体到次月的哪一天发放才属不合法,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又实实在在是按月发放工资,似乎也很难认定用人单位违法。但是,这样种做法的结果是劳动者总有一定期限的工资无法及时领取,而且延后发放的期限越长,劳动者被留存在用人单位的工资就越多,有的甚至接近一个月的工资。

  所以,笔者认为这个问题亟待有关部门规范,以防止用人单位延长发放工资的周期。否则,用人单位将利用劳动合同法的这一漏洞,在劳动合同中将发放工资的时间近可能地延后,这将严重影响劳动者及时领取工资和辞职的自由权。

  第三、试用期工资的标准不明确。

  对试用期进行规范,是本法的一大特点,也广受舆论好评,但笔者不以为然。本法第20条规定虽然对试用期工资的标准进行规定,但是该规定仍然不明确,存在严重的漏洞。

  本条规定了试用期的工资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二是“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另外,还有一种理解最低档工资没有80%的限制,说明这里的表达有歧异)

  但是,其中第一个条件中可以选择有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即“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由于两者是选择关系,所以,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情形,就符合了第一个条件。如此一来,试用期工资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只要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都是合法的。

  问题就在于,如果套用“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那对劳动者就非常不利了,因为最低档工资基本是由用人单位说了算的。套用这一标准的话,本法规定“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就有可能完全成了摆设。

  第四、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反复试用,损害劳动者权利的行为,本法第19条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过于绝对。没有考虑到离职后再次被招用的情形。

  现在离职员工回原单位工作的情况越来越多,其间隔时间长短不一,有的几个月,有的好几年。笔者认为,对于这类离职员工重新被单位招用也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明显不合理。因为时隔一定期限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可能发生比较大的变化,或者就职的部门和岗位与原来不一样。甚至由于人员的变动,原单位没有人认识这个曾经在单位工作过的人。所以,如果因为是同一个单位和劳动者,就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很可能引发新的问题,用人单位招用离职的员工不能约定试用期就可能有很多顾虑,但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者有可能依据本条提出异议,引发新的纠纷。

  第五、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定义模糊、终止条件不明确。

  我们都知道本法突出的特点是引导劳动合同的长期化,直至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但是,要认真考察一下本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我们会发现存在一些的问题。

  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笔者认为这一定义存在几个问题: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无确定终止时间”如何理解的问题:是理解为可以随时终止,还是理解为不能终止?很显然不能理解为随时终止,但是如果理解为不能终止,显然也是没有道理的。因此,“无确定终止时间”表意不明确,让人感到费解。

  根据本法的规定,笔者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该是指用人单位没有法定理由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受限制的。

  二、本条规定“无确定终止时间”要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也让人难以理解。笔者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定的合同期限形式,不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为“无确定终止时间”,双方只需要约定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可,甚至在一定情形下,法律可以直接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时根本不存在双方对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约定”问题。

  另外,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的时间,劳动合同法规定几种情形,包括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撤销、提前解散等。但是,对于一个正常运作的企业,若劳动者因故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又达到退休年龄,该如何终止该劳动者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法并没有规定。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要单方终止达到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退休待遇的劳动者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很难找到法律依据的。

  第六:没有明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根据本法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则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本法并没有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做出任何规定。因此,用人单位有可能对一些特殊的工作岗位通过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来规避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甚至有的用人单位有可能滥用本条的规定。

  另外,笔者认为本法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不具有可操作性。因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本身就没有明确的期限,在很多情况下,是否需要三个月才能完成,可能在事前是难以确定的。由于事前无法确定,所以用人单位很可能约定了试用期,而事实上有可能这项工作在试用期内就完成了,这对劳动者来说也是不利的。

  第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病防治作为合同约定条款。

  首先,何谓“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一条款在实践中对保护劳动者权利所能发挥作用必将大打折扣,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很难在劳动合同中正确规范地约定这一条款。

  其次,笔者个人看来,这样的条款根本不应该是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应该由法律法规来规范,规定由用人单位在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方面应该遵守的一些规定和原则,而不是授权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从实务的角度讲,其实是授权用人单位单方规定)。

  而且,还有一个问题假如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又该如何执行呢?不本法也没有明确。

  本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如果劳动合同根本没有约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那用人单位岂不是永远不可能发生违反“约定”的情形,那劳动者岂不是永远无法根据这一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禁止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设定违约金。

  虽然本法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为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而且立法者的意图是要求用人单位尽可能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但是,本法却规定劳动者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得对劳动者设定违约金或者追究赔偿责任(有培训协议的除外)。

  如此一来,劳动合同期限条款成了约束用人单位的单方条款,对劳动者是没有约束力的',这样的条款作为合同约定条款就没有意义了。因为劳动者可以对自己工作和未来收入的稳定性有较清晰的预期,但用人单位却无法预期到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期限。因此,本法实施后必然导致企业人才流动过于频繁,严重影响企业人员的稳定性,可能导致人才的大量流失(包

  括流失到国外)。企业人才流失和离职频率过高,对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没有好处的,尤其是一些关键岗位的劳动者可以不受限制地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的损失也是不可估量的。同时,不要求劳动者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也不利于培养劳动者守合同、讲诚信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虽然这种观点可能遭到劳动者的反对,但是笔者还是坚持这样认为,只是对劳动者违约责任的设定需要法律明确的规范)

  第九、违反培训协议服务期限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本法第22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的约定应该承担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该分摊的培训费用。这一规定只是要求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培训费用进行补偿,实际上对劳动者没有太大制约作用,难以保障用人单位的利益,消除用人单位的顾虑。

  笔者认为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所应承担的违约金应当适当地高于培训费用,以有效地对劳动者遵守约定发挥制约作用。否则,将导致企业之间人才恶性竞争,也影响企业对人才培养的积极性。在目前企业普遍不愿意为员工培训进行投入的情况下,这样的规定可能导致企业今后对于员工培训方面的投入更加慎重,对于提高我国劳动者整体素质是没有好处的。要知道,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的培训往往要比在大学学习到的东西更为实用。笔者认为国家的法律应当鼓励企业对员工培训进行投入,提高企业培训投入的积极性。

  第十、变更劳动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本法第35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但是,立法者并没有考虑到有些变更虽然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对劳动者却是有利的,比如用人单位在合同期限内为劳动者提高了薪资待遇,晋升了职务,一般都有可能用人单位单方决定的,未必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尤其是今后长期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能成为主流,有可能出现签一次份劳动合同用上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情况。在这么长的期限,完全有可能在薪资待遇等方面发生有利于劳动者的变化。如果法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方能有效,那么用人单位就可能故意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确定,随时以无书面变更协议而“反悔”,将工资待遇降回到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甚至用人单位有可能以劳动者不当得利向劳动者索要已经支付的差额部分的薪资待遇。这对维护劳动者的权利是不利的。

  第十一、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不明确

  本法第23条和24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同时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但是,笔者认为这里所谓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作为一个兜底条款,几乎可以把所有的劳动者都“兜”进去了。因为作为劳动者从职业道德的角度讲,不论其职务高低必定有义务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机密。换句话说,所有劳动者都有义务对本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其他机密。至于劳动者是否知道或者是否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则是另外一回事了。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滥用该条款,任意扩大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那么对劳动者来说显然是不利的。

  第十二、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的标准不明确

  本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对限制就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也没有对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数额进行限制。这样的结果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用人单位有可能利用自身的优势,让劳动者签订经济补偿标准较低,而违约金较高的竞业限制条款。这将严重影响劳动者自由择业。

  第十三、无效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参照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报酬标准确定

  本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的劳动报酬确定。笔者认为这一规定里不合理,没有考虑到约定的劳动报酬与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报酬的存在差异以及引起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

  如果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与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报酬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那么按照本法的规定,有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形:在约定的劳动报酬较低的情况下,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反而可以获得更高的劳动报酬;反之,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较高的情况下,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获得的劳动报酬反而更低。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笔者认为应该根据引起劳动合同无效的责任来,按照不利于引起劳动合同无效一方的原则来确定劳动报酬,即如果是劳动者的原因引起劳动合同无效,应该在约定工资和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报酬中选择较低的一种工资标准;反之,应该选择较高的工资标准;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按照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报酬标准确定。

  第十四、“支付令”中看不中用。

  本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会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这条规定看起来很美,实际没有什么实用价值。稍有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都知道,《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也就是说法院是不审查债务人提出异议的理由是否成立,只要提出异议,支付令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劳动者来说,等于没有申请支付令。这种看上去很美的规定无形中在引导劳动者申请支付令,但结果却是增加了劳动者追讨工资的程序和时间以及经济成本。

  第十五、第三十八条的第一款(六)规定不明确。

  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包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而根据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由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很多,包括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第38条前五种情形均属此类)和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各种情形,但本条对“法律、行政。

劳动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甲方(雇用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受雇职工)

  性别: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家庭住址

  所属省(直辖市)地区

  县(街道办事处)

  文化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期限)本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其中试用期 月。本合同至 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第三条甲方对乙方的劳动质量和数量要求是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甲方每月______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_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___元。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处长工作时间的,经征得乙方同意,在保障乙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甲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作,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乙方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在法定休假节目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第七条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为乙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八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在国家和北京市职工工作保险规定未出台前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由甲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保险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元。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二条乙应遵守的劳动纪律是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三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命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劳动合同 篇8

  劳动法实务

  虽然我国有《劳动法》来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然而有的用人单位却藐视《劳动法》的法律权威,明目张胆的违反。

  违法情景一: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或每周超过44小时

  小张是一家金属制品公司销售部的负责人,早上8点上班到晚上8、9点下班对小张来说是常有的事,虽然很辛苦但小张也很无奈,领导经常把重要会议安排在晚上,反对领导的安排就是拿自己的前途开玩笑,有时就连周末和节假日也得加班加点,却从来不见加班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违法情景二:工作单位经常不按时发工资

  小张所在的公司效益不错,但最让小张愤怒和苦恼的是,自己辛辛苦苦地工作有时却连基本工资都不能按时拿到手,公司经常一连拖欠员工几个月的工资,或以各种理由少发。

  《劳动法》第五章中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二章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违法情景三:求职时因“限招男性”被拒

  小张的妹妹是应届毕业生,找工作时却处处碰壁,多次向用人单位递交简历之后却因“限招男性”的招聘条件被拒绝,令她非常沮丧。

  《劳动法》第二章中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违法情景四:怀孕期间被用人单位辞退

  小张的姐姐在一家国有企业做文案,知道自己怀孕之后把这个消息汇报给了公司,没过多久就接到了单位通知自己回家休息,后又被要求递交辞职报告,并威胁她说否则将被安排到体力劳动繁重的一线生产岗位。

  《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劳动法》第七章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既然我国已经制定《劳动法》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我们就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如果制定了法律,而不去执行或者是有违法行为,那么制定法律还有什么意义呢?法律也将变成一纸空文,毫无意义。

劳动合同 篇9

  编号: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 元或按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 (公 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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