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时间:2022-02-11 14:19:54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实用】劳动合同范文汇编十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10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实用】劳动合同范文汇编十篇

劳动合同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含在我省境内就业的外国、无国籍及港、澳、台劳动者,以下统称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在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30日内以上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经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应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盖章。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第十条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从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人员除外),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或有毒有害工种的,必须年满18周岁。招用从事爆破性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禁忌劳动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合同期限(含试用期限);

  (二)工作任务和工种、岗位;

  (三)生产、工作条件;

  (四)教育与培训;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保护;

  (七)劳动报酬;

  (八)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九)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十)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十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文本,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各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参照统一文本自行制定本地区劳动合同文本。

  企业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

  (一)有固定期限的(临时工合同期不得超过1年);

  (二)无固定期限的;

  (三)以完成某一项任务为期限的。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于常年性技术岗位和工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内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与原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重新就业的合同制工人,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第十六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一)双方协商同意的;

  (二)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的;

  (三)企业合并、停产、转产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二)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用人单位歇业、停业、依法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五)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用人单位无法调剂安置的富余人员;

  (七)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出现的。

  第二十条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需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五)、(六)、(七)项以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三)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五)经用人单位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六)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转移工作单位的;

  (七)劳动者出国自费留学、出境定居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被开除、除名、辞退、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五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医疗期虽满但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认仍在住院治疗的;

  (三)劳动者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国家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五)劳动者在享受法定休假、探亲假期间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项除外),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用人单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应当支付该劳动者当年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

  (四)企业关闭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终止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终止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后,如确需留用,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修订)。

  第三十条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本人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人月工资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修订)。

  第四章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二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7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三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劳动合同鉴证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

  第三十六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办理鉴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

  (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三)其他与劳动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鉴证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二)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文字表述是否准确;

  (四)合同形式是否规范;

  (五)当事人违约应负的责任是否合法、合理;

  (六)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第三十九条经审查鉴证的劳动合同,由鉴证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进行统一编号。

  第四十条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应缴纳鉴证费,鉴证劳动合同每份收费5元。

  第六章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过错,由双方各自承担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在下列条件下,当事人可免除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约定不需负责,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后,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并补发劳动者自解除合同之日至重新履行劳动合同之日期间的全部工资、奖金和劳保福利待遇;劳动者必须返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四条劳动者不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之正当理由,自行离职连续15日以上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后,用人单位不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五条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劳动合同管理机关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的管理机关,其劳动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规范化的劳动合同文本;

  (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等进行指导;

  (三)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四)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

  (五)检查、监督劳动关系双方履行劳动合同;

  (六)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管理实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并具体管理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使用外来员工的劳动合同。

  各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分工和管辖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乡镇劳动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所属用人单位及村办企业、联户办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中央、部队、省属和外省驻粤单位的劳动合同(省另有规定除外),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劳动行政部门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罚金,在税后留利中开支。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各市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劳动厅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劳动合同 篇2

  1、试用期任意辞退员工

  北京某投资公司(甲方)与赵某(乙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合同期限为XX年6月至20xx年6月,试用期为3个月。XX年8月,公司认为赵某没有完成工作任务,遂以“不符合岗位要求” 为由将其辞退。此后,赵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仲裁委认为,公司未提供具体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遂依法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最终经过调解,公司支付赵某工资和赔偿款共计10万余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点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本案中,将“不符合录用条件”扩大解释为“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做法是不对的。在现实中,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将针对与本岗位有关的'录用条件向劳动者进行明示,在劳动签字确认后,才能将其作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进行考核的标准,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仅仅认为劳动者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用人单位仍需要对劳动者经过培训、调岗,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2、不允许员工自由离职

  北京某机械公司(甲方)与孙某(乙方)在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该合同期限为XX年1月至20xx年1月。XX年1月,孙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遂向公司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而公司以孙某提前解约为由,要求孙某必须赔偿公司违约金1万元,才可以为其开具离职证明。孙某不得已而提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为孙某出具离职证明,并协助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并且对公司进行了批评教育。

  点评:劳动者享有自由离职权,劳动合同虽未履行完毕,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只要提前3日通知,也一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不许自由离职,相关条款是无效的。此外,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协助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劳动者可以提起仲裁,要求公司办理上述手续并且赔偿对劳动者择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本案中,孙某是以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为由,可以立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提前30天告知用人单位。公司以孙某提前解约为由,要求赔偿违约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合同中私设违约金

  北京某百货公司与李某在劳动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的,由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赔偿金额为1万元。”李某在公司下设的某商店任店长,XX年8月,商店内十几部手机被盗,公司认为李某未尽职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玩忽职守,要求李某按合同约定赔偿公司1万元,李某拒绝支付。公司提起仲裁后,仲裁委对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公司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店长,对商店财产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对商品的被盗存有过失,确定李某赔偿公司损失500元。

劳动合同 篇3

  甲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为_______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其中试用期_______日。本合同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终止。

  第二条、乙方担任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完成的工作数量,达到_______质量标准。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应符合_______的规定,乙方执行的工时制度为_______工作制。

  第五条、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保护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及其标准。甲方负责对乙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甲方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甲方对乙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遵守_______市最低工资规定。乙方执行_______工资制,工资支付时间每月_______号,工资支付按_______执行。其中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元。

  第八条、甲方依照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个人缴纳部分,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第九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九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条、乙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_______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不得终止、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乙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_______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乙方不得依据本条第_______款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三条、当事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当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

  甲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劳动合同 篇4

  (一)劳动合同解除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意定解除(劳动合同法36条)、劳动者提前通知单方解除即劳动者主动辞职(37条)、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条)、用人单位单方通知解除(39条)、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单方解除(40条、41条),前述各种解除的成就条件是不同的,下面分别进行分析:

  1、 意定解除: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解除条件即成就。

  2、劳动者30日提前通知解除:为了保障劳动者全面自由发展的权利,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即劳动者单方无条件提出辞职的权利,但为了达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平衡,法律规定,此种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只有在劳动者履行一定法定程序(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后才能成就。

  3、劳动者单方被迫随时通知解除:此种劳动合同解除是在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或着劳动者的人身受到威胁、迫害的情形下,劳动者有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而且在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情形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用人单位单方随时通知解除:此种劳动解除的解除主要是指在劳动者存在严重违法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存在其他严重损害用人单位合同利益的情形下,

  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解除:此种劳动合同解除,主要是指存在非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主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提前30通知劳动者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此外,用人单位在出现经营困难等情形,需要裁减人员,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也需要提前30日通知全体劳动者或工会。

  三、 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根据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从而不能出现当事人预想达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与愿违地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解除的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以及劳动者在人身受到威胁,被强迫劳动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应的程序:劳动者单方辞职的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通知劳动者,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文件;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履行通知义务,尽管该通知义务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使书面

  的,但劳动者在其人身受到威胁的情形下,无需通知;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作为补偿。

  而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以及需要提前多长时间通知,各地掌握的尺度不尽一致,相对比较混乱。为了解决该问题,许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对劳动合同终止的程序做出了规定。比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并在该规定第47条规定了未履行该终止劳动合同程序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笔者认为,北京市的此项规定,可以作为各地处理劳动合同终止案件时的参考,以便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再就业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前,用人单位的提前通知义务,以及未提前通知的赔偿责任,但由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基于某种事实的出现而自然发生的。因此,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程序,并不必要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法律效果的消灭,比如: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期限届满后,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此时,尽管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存在瑕疵,但双方的劳动关系即已终止,只能追究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但不能主张劳动合同尚未终止。

  四、 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起点不同

  20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 我国《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除了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

  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未做明确规定外,对于劳动合同的其他解除情形,对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20xx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除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xx年1月1日起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外,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均应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起计算,即应按工作年限计算,只是20xx年1月1日前后,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数额略有不同。

  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之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用人单位是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对于此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20xx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对于20xx年1月1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xx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xx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金计算范畴。

劳动合同 篇5

  甲方(使用部门)名称:广东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性别:民族: 出生年月: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二)项为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月_日止,合同期限为__年。

  (二)无固定期限;从__年__月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从 __年_月__日起至____ 工作完成时止。

  本合同试用期限为 / 月。

  二、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建筑施工有关的工作。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工作能力,变动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

  2、乙方同意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并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1、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特殊保护等规定,对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劳动保护用品。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业务技术及有关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教育和培训。

  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有权拒绝甲方人员的违章指挥及强令冒险作业。

  四、工作报酬。 因乙方工资计算繁琐,现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实行下列工资分配形式:

  1、甲方按乙方的工作工时核算乙方工资,工资以货币形式支付。

  乙方工资每日为 元。、2按双方商定的工资标准定时发放,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及费用。

  五、工作纪律。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甲方制定的各项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必须合法。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1、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法规、规章处理。

  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及甲方委托人(代班人员)和工地管理人员指挥。必须服从工作安排,不得无故缺席,如有事必须向代班人员请假,如不听从代班人员的合理调动,甲方有权对乙方做适当的经济处罚或开除处理。

  3、乙方必须遵纪守法,严禁打架、赌博、偷盗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做开除处理并罚款,且送交执法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工资余额年终结清。

  六、劳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一)劳动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劳动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使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使用条件的;

  2、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3、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乙方在聘期内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提出解劳动用合同:

  1、在使用期内,甲方未支付工资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七、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八、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九、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经甲乙双方自行协商或上级主管部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年月 日 年月 日

劳动合同 篇6

  甲方(用人单位)名 称:

  经 营 地 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邮编: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用人单位不得招用童工(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使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元/月(小时)( 年度)。

  4.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5.甲方用工必须在一个月内与乙方订立劳动合同,并在30日内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变动备案。

  6.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已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行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自 年 月 日起,完成 工作任务止。其中,试用期为 月(日)。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乙方从事 工种(岗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工种(岗位)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为 。

  2.乙方在生产(工作)中要按照工种(岗位)规定的数量和质量指标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工作地点: 。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乙方实行 (定时、综合计算、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定时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工种(或岗位),综合计算的周期为 ,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甲方应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休假时间,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

  甲方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与甲方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甲方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甲方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一)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确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执行以下第 种方式:

  1.甲乙双方实行月(日、小时)工资制。乙方月(日、小时)工资为 元(人民币)。试用期的工资为 元/月(日、小时)。

  2.甲乙双方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元。

  3.甲乙双方约定工资按 执行。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可以根据乙方所在岗位的变化进行调整和变更,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协议中确定的工资标准。甲方提供食宿条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条件的,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二)劳动报酬支付时间及要求

  1.甲方要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实行月工资制的,甲方必须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实行日、小时工资制的双方约定工资支付时间为 。

  工资支付日期遇到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甲方应当在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甲方要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甲方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费。

  3.乙方在享受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和产假、哺乳假等假期期间几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其工资支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甲方要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增长的情况逐步增加劳动者工资。

  五、社会保险

  1.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是甲乙双方的法定义务。甲方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为乙方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乙方应承担的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

  2.乙方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保护

  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如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甲方应负责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为其采取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以及提供的待遇为 。

  3.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对乙方进行专业培训,并在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上岗。

  4.乙方系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对其进行特殊劳动保护。

  5.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在生产过程过程中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危机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为: 。

  八、保守商业秘密

  1.乙方必须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护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资源情报、产销策略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如乙方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按月给予乙方经济补偿金 元,乙方 年内不得在 (地域)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乙方如有违反,则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3.乙方如违反约定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并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培训服务期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不包括以师带徒),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乙方订立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可通过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另行确定。

  十、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经甲乙后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的'内容可以改变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1.经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1)乙方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且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终止

  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其他

  1.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甲、乙双方应当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十一、经济补偿

  甲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现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的,按现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可以制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劳动合同补充条款与合同的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当在劳动合同补充条款上签字盖章。

  3.甲乙双方如修改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必须共同在修改之处签字或盖章。本合同涂改或者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应交乙方的一份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十四、下列条款为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内容: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劳动合同 篇7

  一、违约金的适用范围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有两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除前述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还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在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

  二、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而裁减人员的: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被依法破产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赔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

  1、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值得一提的是,本赔偿金只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不适用于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擅自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经济补偿金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擅自解除合同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工伤、医疗待遇等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资、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25%的赔偿费用。

  3、擅自扣发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1)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赔偿金:《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因违法行为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工伤、医疗待遇等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资、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25%的赔偿费用。

  2)劳动行政机关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 篇8

  第一条:根据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甲方)按以下合同条款之一( )原因决定解除、终止与乙方签定的劳动合同。

  1、合同期限届满,不再续订新的劳动合同。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按排的`工作。

  4、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乙方过错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5、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

  6、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

  (1)乙方应于年 月 日前办理调出手续;

  (2)存档费用由乙方负担。

  (3)住房公积金于年 月 日(封存或转出)。

  第二条:双方同意在乙方完成以下工作交接手续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1、交接程序及内容:

  (1)乙方已经受理的业务尚未完成的内容应当交接给甲方工作人员。

  (2)乙方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

  说明材料。

  (3)编制移交清单,列明移交的资料和物品等内容,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2、乙方及时完整的进行工作交接后,甲方按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乙方未在以上时间内交接工作导致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损失。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

劳动合同 篇9

  本公司原职工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1、自愿辞职□2、公司辞退□3、其他原因________,)现已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与本公司________劳动合同关系。

  本公司将按相关规定为其办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手续。

  特此证明。

  中山市恒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经办人:

  审核人: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注:本证明一式二份

  签收单

  本人已收到中山市恒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签收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劳动合同 篇10

  没有签劳动合同是否必须支付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这是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的惩罚性规定。所以,即使是由于劳动者的原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从这个意义上说,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否则不管何种原因导致的合同未签订,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但是,也存在一种例外情形,即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必支付双倍工资。

  这种例外情形就是: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劳动者也可以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这种劳动关系可以随时解除,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当然,对于超过时效主张的双倍工资,劳动者已经丧失了胜诉权,用人单位也是不必支付的'。

  双倍工资该怎么计算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单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已经深入人心。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到底如何计算未支付的双倍工资的差额?因为劳动合同法只笼统的规定了应当支付二倍工资,但对具体的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未做明确,使得在实践操作中,如何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存在很大争议。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为“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规范的总称。法系是指根据法在结构上、形式上、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进行的基本划分。

  对于你提出的“没有签劳动合同是否必须支付双倍工资”问题,小编已经整理出来了,一般情况下没有签劳动合同都是要支付双倍工资的,但是非全日制的除外,但是这一般是需要自己去争取的,用人单位不会主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