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备】买卖合同模板集锦8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买卖合同8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买卖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今甲方向乙方采购一批电脑,为友好合作,特定如下协议。
一、釆购产品名称﹐价格和规定。
1、甲方向乙方定购的电脑,共计__台配置详见附牛:电脑设备配置单,单价为:__元(大写:__)
总金额为:__元(大写:_)
二、产品的验收,售后服务及质保
1、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配置供货,甲方按照配置单收货。
2、验收通过标准:所有产品部件均为协议附件之约定的部件。
3、乙方对所提供的产品在质保期内出现的品质问题,在机箱锁具没有打开,设备没有人为外力损坏的情况下发生的一切设备故障,乙方将按照相应配件厂商质保标准提供免费维修,免费更换等无偿服务。
4、人为损坏和其它非自然缘故造成的电脑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不予免费质保,但可以提供相关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软件故障不属于乙方维修范围,但乙方可以根据甲方提供的软件母盘,对需要软件维修的电脑开展无偿服务。
三、货款结算。
1、协议签署后,甲方首先向乙方交定金_万元整;
2、乙方将电脑备齐后,运送并安装到规定地点,运费由甲方负责,由甲方清点验收,验收完毕后甲方将货款_万元整一次性付给乙方,乙方同时将电脑交付给甲方。
四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和乙方应充分协商,制定本协议约定的机器配置,在配置确定后,若有任何调整意向,应及时向乙方说明,如果乙方已经定货或者预付定金,则由甲方承担损失。
2、甲方有对电脑采购建议和调整的权利,并有对乙方工作的`监督权。
3、甲方有按时交付货款的义务,如甲方因未及时交付货款导致的商品交付延期或其它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保证按照配置向甲方供货。如出现定制的配件型号无货或数量不齐时,则应及时向甲方说明协商调整,如因乙方单地方问题而出现有品种,数量,规格,品质不符合协议规定的,由乙方承担责任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现实费用。
乙方确保本协议中的安装,维修工作的及时到位,并根据双方约定的安装维修工作单开展工作。如果因为乙方的缘故给甲方带来损失,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本协议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
1、本协议的附件,作为协议正式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协议执行日期:自双方签字盖章日起。
甲方: 甲方:
代表人: 代表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日期: 日期:
电话: 电话:
手机: 手机:
地址: 地址:
买卖合同 篇2
一、什么是违约金?我国违约金的性质是什么?
按照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违约金是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它主要是在订立合同时作为合同的手段之一规定在合同中,也不排除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对违约金进行专门的或补充的约定。2、违约金是违约时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对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数额的一种约定。3、违约金是对承担责任的一种约定。
在我国违约金的性质具有多重属性:它具有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性质,同时具有担保属性,为了使违约金的性质整体发挥功能,国家应当对违约金进行适当干预。这是本条司法解释出台的历史背景。
房产律师寇志中特别提示:为什么要在这里9特别提到违约金的法律属性,是要弄清在法院审理时可以对违约金的支持程度。还有,如果你想在合同中加大对违约的惩罚力度,制裁违约,想适用惩罚性违约金时,就特别注明,“本违约金的约定,是经双方慎重磋商,用以严惩不诚信的违约方的,属惩罚性违约金,故不适用调整条款。”这样法官就会支持特别约定条款。没有特别约定的,则一般适用补偿性违约金处理原则,即以补偿损失为适当。
二、本条司法解释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本条司法解释的内容为: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从该条款规定可以看出,要适用减少或增加违约金的主张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有约定的违约金条款;
2、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什么是过高或过低,在下文中讨论。
3、要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不请求则一般不处理,但也有法官依职权裁判的实例。
三、什么是违约金过高?什么是违约金过低?
本条司法解释是对合同法114条第2款的具体规定,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那么什么是违约金过低?合同法已有原则性规定,即以低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标准,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则为过低;
本条司法解释也直接引用了合同法的过低的原则性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什么是违约金过高? 合同法没有原则性规定,合同法支持的是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但什么是过分高于,实践中不便把握。
本条司法解释, 对什么情况下属“违约金过高”,也即“违约金过高”的具体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明文将“超过造成损失的30%”定为标准,具有司法实践上的指导意义,可说是提高了处理具体案件时的可操作性。
四、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哪些?
赔偿损失的范围在我国学术著作和司法实践上有直接损失和间损失的提法,但我国现行合同法并没有使用这两个概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直接损失就是实际上造成的财物减少、灭失或损毁,以及因此增加的支出;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损失或其他可能造成的损失。实际上,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对违约损失的赔偿范围限制过严,正如某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所说:“国内通常的做法则考虑得太复杂,对损失额一压再压,对判决后能否执行也作为损失额考虑的因素。”
在实践中,通常有这样一些原则来界定违约损失的范围:(一)确定赔偿的目的是在金钱的是在金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使受害人置于合同正常履行所能达成的同样的状态;(二)损失是在正常和自然情形下发生的损害;(三)违约受害人有权取得实际损失是订约时可以合理预见的违约可能产生的结果;(四)如何确定当事人是否可以合理预见,要根据当事人的知识来认定。认定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推定,另一种是根据实际具有某种知识确定。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合同双方因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通常包括各种手续费、银行利息及路费、误工费、在合同中还可以约定因主张违约损失而诉诸法院的合理费用,并特别注明律师费、等等。具体数目可以由双方在违约后共同协议商定。
对可得到利益的损失,可以主张,但计算要有度。这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有明确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
买卖合同 篇3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供需双方协商同意,由供方组织生产,需方负责收购下列商品,为保证协商的条款严格履行,特签订此合同,共同遵守。
1.本合同总产值、具体品名、规格、分期、分批交货计划详见附表。供方要根据合同要求,组织生产,按时、按质、按量交货;需方也要根据合同要求按时、按量接货,并及时支付货款,不得影响供方的生产。
2.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数量详见附表
以供方检验为主,需方配合抽验,如有异议,写出抽验记录,双方签字备查。生产中的质量和保修期出现的问题由供方负责,交货后由于保管不善造成的问题由需方负责。
(1)产品交货前,供方应严格检验,附合格证,装箱单,以示负责。
(2)抽验,如有不符合标准,有关调换、挑选降价等损失,由供方承担,接受罚则。
3.产品价格规定
根据国家的有关物价政策。按上级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详见附表。对于副品、次品、以及低于标准的,本着合情合理、以质论价解决。
4.产品交货结算
产品实行送货制。供方将货送到需方指定仓库,运费由需方负责,点验入库签章后,当即在需方财会股付款。
5.包装规定
(1)产品包装应符合现行包装标准规定执行,以保证商品的存放和运输安全为前提,以符合运输规定要求为准绳。
(2)如因包装不当,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自负。
(3)包装完整,原件数量短少或规格品种不符,经需方查询供方应给予解决。
6.罚则
(1)供方无故延期交货或提供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由此造成延误交货时间,每天应付需方延期货款总值____%的违约金(可由双方约定)。
(2)未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产品数量、质量、品种、规格,包装不符合同规定标准,影响需方销售部分,向供方赔罚金_____%
(3)由于计划不周,安排不当,或无正当原因造成延期收货付款影响供方资金使用,向需方索赔罚金_________%。
(4)需方中途退货,应付给供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及其他损失赔偿额总和应当相当于用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当事人可请求有关机构予以适当调整。
7.附则
(1)如因自然灾害或国家政策、法律变更不能履行合同,应于15日内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解决,变更或解除合同。
(2)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省(市)签订,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规定的有效期结束止。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一份,副本若干份,送有关部门。
(3)本合同条款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修订。在执行中如有争议,报仲裁机关解决。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
合同附表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第二季度
买卖合同 篇4
一、什么是霸王合同
所谓霸王合同,指的是在商品交易中,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利用其具有垄断地位、交易优势,或在经济上的明显强势,在制定格式条款时违反公平原则,以单方声明或其他方式规避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重交易对方的责任或限制、排除对方的合法权利。
二、商品房买卖遇到霸王合同怎么办
商品房买卖中遭遇霸王合同的救济手段如下:
1、自我救济,抵制霸王合同
(1)要培养成熟的购房消费心态。
成熟的购房心态可以增强抵制霸王合同的免疫力。购房人在选购房屋时,应当明白并非只有某一套房屋最适合自己,下一个或许更理想。要树立起平等观念,增强权利意识和风险意识。面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不盲目从众,不抱侥幸心理,不轻信开发商售楼人员的口头承诺。
实践中经常发现,越是成熟的购房人,越知道面对风险如何取舍;越是态度执着的购房人,合同中的保障自身权利的条款写得越充分;诉讼中追悔莫及的大多是没细看合同内容就草率签字的购房人。消费者的逐渐成熟使得开发商会被迫收敛,一群成熟的消费者必然带动商品房交易市场走向成熟与规范。
(2)要掌握对付霸王合同的技能。
对于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购房人应当认真审查,反复研究。仔细阅读开发商事前在合同文本的空白处填写的内容,要求开发商就有关内容予以解释,过于简略的`约定要具体化,可能存在歧义的内容要明确,可能损害购房人利益的内容要删除。对于开发商单方提前选定的条款,要结合自身情况与需要权衡利弊,必要时进行调整。
对于开发商删除的条款要有足够的警觉,除重复性和并无约定必要的条款外,一般不要同意开发商直接删除合同条款。在开发商不同意修改或变更时,枝节问题可不再坚持,但重大原则事项不能让步。掌握了识别与对付霸王合同的技能,就会有针对性、有重点、有理有据地同开发商进行合同谈判,当购房人有能力揭开霸王合同的面纱时,为了促成交易,不丧失商机,开发商最终还是会做出让步的。
(3)必要时要聘请专业人士提供帮助。
商品房买卖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尤其是购房人,需要掌握一定的市场信息、房地产专业知识与法律知识等。普通购房人往往很难同时具备这些知识和能力,临时抱佛脚也不现实,向专业人士求助是一条安全的捷径。这些专业人士包括房地产、建筑与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尤其房地产专业律师。
专业房地产律师既具备专业的建筑房地产知识,又熟悉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在协助购房、指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方面驾轻就熟,能够协助购房人发现霸王条款”,纠正和抵制霸王合同,同开发商的销售和法律人员进行谈判、交涉,最大程度地帮助购房人通过合同约定防范购房风险,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2、司法救济,否定霸王条款
购房人即使不幸遭遇了霸王合同,也不必过份担心,法律赋予了购房人一定的救济手段。购房人可以利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法律及有关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可以利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排除霸王条款的效力。
既可以在发生纠纷后,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合同中的有关欺诈性的霸王条款,也可以直接主张有关霸王条款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合同订立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果购房人能证明双方订立合同时存在上述情形,则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主张变更或撤销该合同。
《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商品房买卖领域里的“霸王合同”或“霸王条款”多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开发商已填好的合同文本时,并未提请购房人注意合同中有关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恰是利用购房人欠缺合同意识或合同知识、疏乎大意等,侥幸得手。一旦发生纠纷,若开发商不能举证证明其尽了提请注意的义务,则该格式条款的效力会被依法否定。
另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开发商在其提供的霸王合同中,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免除其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主要权利的,有关格式条款也应当无效。其次,在开发商填写或拟定的霸王条款,在理解上发生争议时,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当开发商意图以含混隐晦的条款逃避责任时,这一条规定对购房人而言也提供了一种保护。
(2)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作为弱势群体的购房人对付霸王合同提供了又一把保护伞。
霸王合同的出现极容易引起市场的混乱,对当事人来讲也是很不利的。如果你在实践中中遇到霸王合同的话,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必要时,还可以委托网站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处理相关问题。
买卖合同 篇5
车 主:__________买方(承买人)__________
车主地址: 买方地址:_________
车主电话: 买方电话:
车主根据《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规定》,与买方就下列车辆的交易达成如下协议:
一、车辆情况
车类型号:________车 身 颜 色:__________车牌号码:_________行 驶 公 里:__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燃 料:________车架号码:__________初次入户时间:_____________
二、车辆具备下列证件及备件(在方格里打“√”为示)
□行驶证正、副本 □购置税(费)证 □路费收据 □车船使用税标志(发票)
□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定编证(使用证) □营运证 □备胎 □千斤顶 □钥匙
三、确认所购车辆的.目前实际状况,不得以车况为由中途退车。
四、车主保证该车的来源合法,手续齐全、真实有效,并承担因该车和手续不合法引起的法律 责任。
五、成交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元)
六、付款方式(在方格内“√”为示:)
a)本协议签订后,买方一性付清全车款;办理车手续。
b)本协议签订后,买方付购车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元)在(¥________天内,
买方付清余款人民币(大写) ______元整(¥___________元)后办理提车手续。
七、办理过户:买方应主动积极按卖方的要求备齐过户所需资料,由卖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办,取得过户受理;回执或行驶证(取证时间以车管所受理回执所规定的时间为准,包括顺延时间)
八、违约责任:
1、卖方在收到买方购车款项后,将积极协助买方办理过户手续,如未能将车辆过户手续办妥(车管部门成的延误除外,届时双方协调解决),买方有权提出退车,但应维持该车交付时的状态,卖方将已付的购车款如数退还给买方。
2、买方应在提车后____日内卖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逾期未办理,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
3、如买方逾期未交清余款,卖方有权将该车另作处理不须通知买方,所收定金不再退还。
九、该车在20 年 月 日 时 分以前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责任均由原车主或转让人负责,该车在20 年 月 日 时 分以后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责任均由承买人负责。
十、补充条款:___________
十一、当该车从车方名下过户到买方名下,买卖双方办理完移交手续后,本协议即执行完毕。
十二、本协议地式贰份,买方一份,卖方一份,交易后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备注:如需注明车辆营运或非营性质和车辆某一系统或某一部件的质量情况,请在条款中补充说明。
买方:(签章) 卖方:(签章)
买卖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第二条质量标准:严格按图纸及技术要求加工
第三条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乙方要确保质量,若检验不合格,甲方要求乙方及时退换。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铝合金盒。
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六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七条标的`物所有权自甲方付全款时起转移,但甲方未履行支付合同款项义务时,合同的物属于乙方所有。
第八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九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快递费用乙方负担第十一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十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处理方式:即国家检验标准,(+/—1μ的精度)并出据出厂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电汇、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50%,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货款。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起生效。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双方友好协商。
出卖人(章):
买受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鉴(公)证机关(章)
账号:
账号:
经办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买卖合同 篇7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规范
从我国《合同法》第167条的规定来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形式,与一般买卖合同的确定方式相同。而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合同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出卖人应于买受人交付第一次价款的同时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对此,结合我国《合同法》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规定的精神来看,出卖人也应于买受人交付第一次价款的同时交付标的物。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
(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确定规范
依《民法通则》第72条的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则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应从何时起转移,在实践中还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首先应从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从价款全部支付完毕时转移。
第二种观点认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应按合同规定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直接占有,但并不必须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由双方自行协商。第三种观点认为,分期付款买卖不影响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时即取得其所有权。第四种观点认为,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除法律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出卖标的物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第五种观点则认为,无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有无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应推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付清全部价款同时转移给买受人。
结合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转移的时间确定,可以按以下原则处理:
1.法律对所有权的转移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法律的规定认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如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所以商品房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即房产的所有权应自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之时转移。部分动产如机动车、船舶等交通工具的所有权也自登记过户之日起转移。
2.法律对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没有规定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对所有权的转移时间自行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标的物并不在交付之时转移的,则依其约定,如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在出卖人交货后,只有当买受人充分履行付款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转移到买受人手中;在此之前,出卖人将一直保留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并在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出卖人有追索标的物的权利)。
3.法律没有对标的物所有权的保留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也没有作出特别约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之时转移给买受人。
(三)因买受人违约而产生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的审理规范
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由于买受人系分期付款,所以,出卖人难免有收不回买卖合同价款的可能,而且因买受人的不同,这种风险的出现几率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对于买受人的这种违约的危险,出卖人会想尽办法加以避免,其中,约定期限利益的丧失条款或者合同解除条款,则是出卖人在买受人违约时所采取的`救济方法,也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违约时的责任承担的特殊形式。
1.期限利益丧失条款的适用规范。所谓期限利益丧失条款,是指买受人迟延支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价款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时,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买受人将丧失其在分期付款买卖中的期限利益。期限利益条款是为了保障出卖人能够收回全部价款而设的防范措施性质的条款,也是买受人违约时出卖人所采取的救济手段。但该种措施如果被出卖人滥用,则会损害买受人的利益。因此,各国法律对期限利益丧失条款均加以一定的限制。
2.我国《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对出卖人请求提前支付全部价款的特别约定的上述限制,属于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限制、排队或者违反这些限制,否则可以认定为无效条款。但是,需要指出,并非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就会导致合同无效,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对保护买受人利益更为有利,则不属于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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