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皮协议书

时间:2022-01-25 14:09:52 协议书 我要投稿

精选地皮协议书四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协议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协议书对双方的事务履行起到积极作用。写协议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地皮协议书4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精选地皮协议书四篇

地皮协议书 篇1

  出卖方:(简称:甲方)代表人:

  购买方:

  (简称:乙方) (简称:丙方)代表人:

  为了互惠、互利、平等原则,经甲、乙、丙三方反复协商,甲方自愿将本社土地 现达成买卖合同如下:

  一、甲方将本社土地 亩卖给乙方亿有,每亩价额为 元(大写:万元正)。

  二、付款办法:

  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60%的土地款,付丙方一次性40%的'土地款。

  三、甲、丙方出卖

  土地四至界限: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四、甲、丙方将土地出卖给乙方后,乙方在所买的土地上有 自主经营权,甲丙方不得以任何 理由干涉乙方主经营权。如甲、丙方阻止、干扰乙方自主经营,造成后果由甲、丙方 承担全部责任。

  五、违约责任:

  甲、乙、丙方任何一方违约,则按卖价总金额的两倍赔偿对方。

  六、本合同经甲、

  乙、丙三双自愿达成,无任何欺哄行为。系甲、乙、丙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永不翻悔,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捺印后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丙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地皮协议书 篇2

  甲方:新庄镇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周宁(镇长)

  乙方:王天祥,男,汉族,现年岁,系新庄街道工商个体户。

  新庄镇政府西面与个体户王天祥为邻,由于历史原因,两家界畔相互交错,非常混乱(后附两家界线图),为了便于管理,规范整洁各自院落,界线以直线划拨的原则,经双方多次协商,达成地皮兑换协议如下:

  1、新庄镇政府同意将西面与王天祥相接的四间房屋地皮的一部分(长11米,宽3.4米)转让给王天祥使用。

  2、王天祥将自家院落东面厦房地皮(长12.4米,宽3.2米)同时转给镇政府使用。

  3、因镇政府四间房屋现在还需使用,故镇政府地皮兑付时间为镇政府废弃拆除其房屋时,立即兑付。

  4、地皮兑换后,两家界畔以政府四间房屋南边的'王天祥四间房屋后墙外皮为界(以厦房后墙外皮为直线南北延伸,北面延伸至镇政府车棚南侧)。

  5、本协议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当事人及镇司法所各存档一份。

  甲方:

  见证方:

  乙方:

地皮协议书 篇3

  转让方:

  身 份 证 号 码

  电话: (简称甲方) 承接方:

  身 份 证 号 码:

  电话: (简称乙方)

  兹有甲方在 经甲方全家人协商同意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承接。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定如下协议:

  第一条:每平方米转让单价 元(包含土地批字、土地使用证),总面积 平方米, 合计 元整。

  第二条:付款方式协议签定后,乙方首付定金伍万元整,甲方批字下来,待乙方可以挖基础、浇好基础梁后再付80%款给甲方(含定金),余款在甲方交付土地使用证给乙方后,乙方付清余款。

  第三条:在乙方施工过程中,如有阻碍乙方施工的情况下,甲方应尽快处理使乙方能够正常施工;在乙方所属地皮内有联通电缆线和高压线由甲方移开。

  以上协议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共同履行,甲乙双方不得违约,签字后生效;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必须赔付违约金是首付款的二倍。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地皮协议书 篇4

  转让方:(简称甲方) 身份证:承买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

  现甲方 有限公司共有建设用地二块,总使用面积共为1216平方米具体地址如下:

  一、位于海丰县附城镇联河村委海富苑林场前,(青年干渠北侧)使面积1066平方米。其证号为:海府国用()第号。

  二、位于海丰县附城镇联河村委海富苑小区一栋1号使用面积:150平方米。其证号为:海府国用()第号。

  其四至路道按国土证书编号及示意图为准。现甲方另谋发展,愿意将 该地范围内所有权属转让给乙方使用。经双方及中介方多次协商,同意并签订以下协议:

  该地块经双方协商后按时价人民币每平方7300元计算,人民币8876800元整成交。乙方预交给甲方购地定金人民币万元整,( 元)。

  一、签订协议之后 天内,甲方提供该幅地的土地使用相关证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原公司法人原人签名后为止,乙方当天交清全款。该幅地过户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

  二、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地块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双方自交定金起不得反悔,若有一方反悔应罚违金人民币 万元整并与中证方各一半。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中证方二份,买卖自愿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可向海丰县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

  中证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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